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🔨 第十一章 · 反垄断法

垄断协议 ·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· 经营者集中 · 平台经济
一、反垄断法管什么——四大支柱
规制对象核心规定典型案例
垄断协议横向垄断(竞争者之间固定价格/分割市场)本身违法;纵向垄断(转售价格维持)需要效果分析水泥行业协同涨价案 · 汽车4S店最低转售价案
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+实施了排除/限制竞争行为。行为包括:不公平高价/低价、掠夺性定价、拒绝交易、限定交易、搭售、差别待遇阿里巴巴"二选一"案(182.28亿元罚单)
经营者集中合并/取得控制权/施加决定性影响+达到申报标准 → 必须事先申报,未经批准不得实施英伟达收购ARM被否决 · 滴滴/优步合并被查
行政垄断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/限制竞争。这是中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地方政府指定唯一网约车平台 · 地方保护主义
二、市场支配地位——多大算"太大"?

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

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1/2,或两个达到2/3,或三个达到3/4,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。但这只是推定——经营者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来推翻推定。

关键概念——相关市场界定:判断一个公司是否"太大",首先要界定"相关市场"的范围(产品市场+地域市场+时间市场)。相关市场画得越小,公司就越容易被认定为具有支配地位。平台经济的相关市场界定尤其复杂——微信有市场支配地位吗?社交App市场中是的,但如果你把范围放宽到"所有互联网服务",那就不一定了。

三、平台经济反垄断——2021年以来的监管风暴
🔑 平台经济的三大垄断逻辑:
数据垄断:平台积累的用户数据形成"数据壁垒",新进入者无法获得同等规模的数据训练AI/优化产品
生态垄断:超级App将流量闭环化,用户被锁在生态内(如微信封禁淘宝链接)
算法合谋:平台算法可能在不直接沟通的情况下实现"默示共谋"——这是反垄断法最前沿的挑战
💡 投资者提示——反垄断对估值的三重冲击:
天价罚款:最高可达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%——阿里巴巴182亿罚单有据可查
商业模式被迫改变:"二选一"被禁→平台必须开放生态→竞争加剧→利润率承压
并购受限:巨头不能再通过"买买买"来消灭潜在竞争者→增长故事被改写
核心判断标准:如果一家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在"排他性"上(独家协议/封闭生态/不让竞争对手访问基础设施),它就是反垄断监管的高危目标
📋 标志性案例三连

阿里巴巴(2021):182.28亿元——实施"二选一"行为,滥用市场支配地位。中国反垄断史上最大罚单。
美团(2021):34.42亿元——实施"二选一"+对非独家商户收取更高佣金。标志着平台经济"二选一"时代终结。
知网(2022):8760万元(2022年销售额5%)—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。学术数据库领域反垄断第一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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